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01-14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超过公告中的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超过公告中的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扣分(实质性要求) 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