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8-01-18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应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技术能力等内容,核查意见应客观、公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资质标准的,省建设厅应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并报建设部备案. 省建设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资质专用章与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资质证书应注明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类别、检测范围、适用地域和场所地址.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或者有效期延期的,不予批准;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因改制或分立等原因,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终止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不注销的,由省建设厅按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业务.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必须经省建设厅核准,并核发检测单项核准意见书(见附表3). 异地是指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以外的区域.适用地域为设区市的,其地域范围为设区市区(不含县(市));

适用地域为县(市)的,其地域范围为县(市). 第十七条 省外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在承接质量检测业务之前,应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表4);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与申请备案的检测项目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闽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闽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在闽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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