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8-01-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文号:ⅩⅩⅩ新工商商〔2012〕15号 关于认真做好开展第九届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意见》,鼓励引导企业争创商标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开展第九届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至2011年底,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稳定,无检出不合格产品;

(四)商品销售区域不断扩大,商品销售范围横跨5个以上地州市或2个以上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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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良好,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五)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经济效益良好;

(六)注重品牌宣传,申请认定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七)申请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申请材料

(一)《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书式和电子版《申请表》同时上报,并附送申请认定商标的电子图样(jpg格式、5cm*5cm、图像清晰、无锯齿,符合印刷要求).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经营资格证、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不一致的,须提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简介 简介内容包括企业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资本总额、企业性质、发展历史、主营产品、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企业及申请认定商品获得的荣誉、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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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使用证据 须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或并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商标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须及提供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商标印制合同和发票,或载有生产日期的商品包装标识和销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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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质量证明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质量状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是自治区及企业所在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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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规模、销售区域证明 仅提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税金、净利润、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票据.减免税企业须提交减免税证明.销售区域证明,每一地区附一份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七)广告宣传证明 须提供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来广告宣传费用证明材料,包括广告发布合同、发票,企业参加展会、捐助、赞助活动的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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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及其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获得的荣誉,行业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其评价、排名,公众媒体对其宣传报道等.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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