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8-31 |
05的要求,实测值:0.5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0月8日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编号DC18620100780343075的检验报告,你对抽检程序和检验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赵苓珊(安宁百香果水果店)于2018年9月5日从兰州市榆中县兰州大青山蔬菜瓜果批发市场姓名丁岩石(未接通)处购进涉案青苹果20斤(一箱),被抽样4斤,卖样费20元,余16斤均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6元每斤,销售额为96元,无库存,销售总额96+20=116元,赵苓珊提供了购进票据及验收记录,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未提供涉案青苹果的检验报告,未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被抽检青苹果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或其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2页共4页 他合格证明.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
1、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4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
3、安宁百香果水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赵苓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
4、安宁百香果水果店提供的购进票据及验收记录复印件各1份1页;
5、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1页;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DC18620 100780343075)1份1页;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1、安宁百香果水果店未提供青苹果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3页共4页 许可证:
(一)…… ;
(二)……;
(三)……",本局决定给予赵苓珊(安宁百香果水果店)警告.
2、安宁百香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青苹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涉案货值共计116元,违法所得116元,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结合《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态度积极,本局决定给予赵苓珊(安宁百香果水果店)没收违法所得116元,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赵苓珊(安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4页共4页 宁百香果水果店)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人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通知书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执行.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