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8-02-18

2、万大政作为车主,未执行危化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擅自将车辆交由不具备危化车辆维修资质的修理铺进行焊接发生爆炸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当事人万大政、万昌润、张忠明的陈述笔录以及证人张普辉、王先用、贺元铁等人的证言,证明油罐车爆炸的原因、经过及后果.

2、安龙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贵E15089油罐车罐体尾部有爆破裂口;

油罐盖和车身架有焊接疤痕;

油罐车周围房屋玻璃等损坏.

3、黔西南兴欣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龙吉祥的陈述笔录一份以及公司提供的培训记录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委托维修合同,证明对驾驶员进行过安全等知识培训,车辆要进行焊接等修理要向公司报告,然后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

4、万大政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证各一份,证明其营运手续齐全.

5、张忠明的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经营电焊业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贵E15089油罐车车主,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其将油罐车交由没有电焊证的张忠明进行电焊,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基本义务,自己存在过错,应负相关责任.张忠明无电焊证书而从事电焊作业,违反有关规定,应负相关责任.黔西南兴欣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应负相关责任.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2013年7月23日作出《关于对龙广镇"2・1"油罐车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认定适当.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龙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关于对龙广镇"2・1"油罐车爆炸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安府函〔2013〕15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5、??《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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