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9-01
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开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7年7 月1 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2.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第四条第

(一)项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第73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 项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55 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 第33号) 【业务概述】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 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 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 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 学生计算在内.

4、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 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5、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 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 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 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6、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 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7、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 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9、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 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 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10、本通知有关定义 (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 人. (2)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3)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雇员人数.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 【业务概述】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 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 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该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 号)规定执行.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 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业务概述】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 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 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 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1 年12 月15 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十五条第

(二) 项 【业务概述】 避孕药品和用具项目免征增值税.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 【业务概述】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 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效期起:2003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 号)第二 条、第四条 【业务概述】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 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 【业务概述】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有效期起:2016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业务概述】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6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 【业务概述】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9 年1月1 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

(六) 项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60号) 第二条 【业务概述】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免征增值税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年1月1日,有效期止:2016 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款 【业务概述】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 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 号) 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号)第一条第

(一)项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 号)全文 【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可对免税 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4 年5月1 日起执行.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 惠 (有效期起:2016 年5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业务概述】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 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 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 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07 年7月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2007年7 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年6月1日,有效期止:2016 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 43号)第六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9号)全文 【业务概述】 自2014 年6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免征增值税.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有效期起:2014 年1月1 日 ,有效期止:2018 年12 月31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土资 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 56号)第四条 【业务概述】 自2014年1 月1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 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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