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9-03
江人社发〔2018〕X号 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全面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江门市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履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的法定义务,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每日考勤登记、每月工资支付登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余额登记等四项登记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包括用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每日考勤、每月工资支付等),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全面实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江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之间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现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监管机构.具备监管条件,且有意愿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金融机构,可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并签订《江门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可参考附件1),确定为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前述金融机构以签订新协议的方式确定其等的监管资格.

(二)确定监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监管机构协商签订《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可参考附件2).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三方管理协议书应当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资金(具体比例由三方协商, 协商原则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周期挂钩,协商不成的,由三方共同征求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但必须保证在首次工程进度款入账前足够支付所有施工人员工资),此后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每笔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当按不少于该笔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资金(具体比例由三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三方共同征求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但资金余额必须保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施工人员上月工资).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通过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放劳动者工资,分包单位也可通过签订委托书的方式,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劳动者代发工资.对只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但未通过该账户按月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视为未落实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

(三)确定监管方式.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及工作流程如下: 1.监管机构应当自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分包单位名称、工资专用账户号码、项目竣工时间、工程造价、项目联系人、银行联系人等. 2.监管机构应当自施工工人进场之日起,收集建设工程项目每月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余额等信息,在劳动合同(可参考附件3)约定的每月工资支付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导入方式将信息数据上传至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直到工程项目竣工且施工人员全部离场.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工人进场之日起3日内,将所有进场施工工人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报送给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及时采集工人实名信息,并自采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人实名信息上传至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工人实名信息采集完成后,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用工实名管理,帮助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每个进场施工工人建立个人实名制管理信息档案.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工地现场指定专人担任劳资管理员,自施工工人进场之日起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程项目工人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考勤记录等用工管理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接到监管机构的通知之日起通过 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https://rsfw.jiangmen.gov.cn/Jmqyfwpt/index.do)录入用工管理信息,其中,考勤记录――全体施工工人的出勤情况于当日录入信息系统;

工程项目工人花名册――自施工工人进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劳动合同――自施工工人进场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录入信息系统. 5.全体施工工人的出勤情况可通过信息化方式自动录入,监管机构按协议约定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工地安装 人脸识别 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管理并通过设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时传输每日工地考勤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考勤设备的,应当履行相应义务,通过数据导入方式按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传输考勤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服务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十1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应当将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检查的重要内容,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对碰的结果,通过日常巡查(网上巡查)、投诉举报核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各类检查行动,突出重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相互反馈检查结果.既要防止拖欠工人工资,又要防范利用支付工人工资来套取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

(三)对已经签订协议的监管机构,若未能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监管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分别予以书面督促提醒、提前终止协议、不签订新协议等处理.

(四)各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督促落实责任,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江门市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将不定期检查各市(区)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未落实的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工程项目因未落实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而引发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委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

1、江门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范本)

2、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范本)

3、劳动合同(范本)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月日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月日印发 江门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管协议 (范本) 甲方:XX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乙方: (监管金融机构) 为做好建设领域的工资发放工作,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就江门市XX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的概念 江门市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监管金融机构中设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下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我市具有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监管资格的监管金融机构开具 工资个人账户 .由上述符合资格的监管金融机构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对 工资个人账户 发放工资的情况. 第二条 账户管理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到乙方的网点开立工资专用账户,乙方应当提供指引协助办理开户手续,并为该企业的务工人员开立工资个人账户.对已有工资个人账户的,无需另行开户但应登记相关账户信息.

二、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的形式发放到已经备案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三、对我市具有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资格的监管金融机构的工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均应当免除收取跨行手续费. 第三条 信息反馈的要求

一、乙方应当为开立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企业提供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开立绿色通道服务,优先为施工单位办理批量开户.同时为新开账户及登记工资个人账户的工人进行近照采集,配合开展施工工地的考勤(包括人脸识别)管理.

二、乙方应当按要求向甲方反馈相关信息: (1)乙方应当自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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