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4-06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报批稿) 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建设用地…4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4

第二节 建筑容量…11

第三节 项目选址…13

第三章 建筑工程…14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14

第二节 建筑退让…14

第三节 建筑间距…18

第四节 建筑高度…23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23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25

第五章 道路交通…26

第一节 城市道路…26

第二节 交叉口…27

第三节 出入口…29

第四节 公共交通…30

第五节 停车场…31

第六章 绿地…34

第七章 市政工程…36

第一节 供水工程…36

第二节 排水工程…37

第三节 电力电信…38

第四节 供热工程…40

第五节 燃气工程…40

第六节 管线综合…40

第七节 环卫消防…44

第八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与各项建设活动.各县(区)、乡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各县宜参照本规定,根据各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相关规划技术规定. 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 根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详见表2-

1、表2-2. 表2-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 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 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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