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8-05-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沪工商外〔2013〕33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 试验区 )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登记管辖,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是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 试验区分局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和本市现行的事权划分,负责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除下列由市局登记的企业外,试验区内企业均由试验区分局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由该企业出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4.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市局登记的企业;

5.市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及其上海一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等. 除市局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外,试验区企业分支机构以属地管辖为原则,50家以上分支机构随母体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试验区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试验区外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试验区分局登记. 试验区分局负责对试验区内各类企业(包括市局登记管理的企业)实施日常巡查等工作.市局委托试验区分局,以市局名义对试验区内的市局登记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以市局名义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发布经营异常名录;

以市局名义办理试验区内的市局登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二、建立配套工作规范,稳步推进工商登记改革 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试验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先照后证 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等多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为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另行制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并根据试验区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其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1.试验区分局作为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名称登记申请并上报市局. 2.企业登记系统自动生成 试验区企业 特别标注,并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字样,取代原数据项中行政区划名称,其后面可输入门牌号、室号等内容,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室 . 3.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外,试验区内登记的公司一律实行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验资证明也不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材料. 在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簿、企业基本信息单、工商外网企业信息等载体取消实收资本栏目内容.公司登记程序中增加 注册资本认缴制 标记项,勾选标记项的企业,注册资本后加注 (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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