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8-06-18
特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内卫基字〔2012〕1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 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 2012年自治区安排2244万元资金,为全区9个盟市33个旗县166所卫生院配备专用车辆和车载设备,建立了 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 ,采取流动卫生服务的形式,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全覆盖.

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装备的车辆和车载设备由自治区统一采购,目前车辆及设备采购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采购的车辆10月底前已到位,各使用单位已办理了接车事宜(使用单位详见附件2).各单位要在12月30日前必须办理完上牌落户手续,并按照购车发票金额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手续.同时要制定专人负责车辆的驾驶和管理,按车辆使用要求及时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售后服务,请与汽车经销商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做好车载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车内设备已由供货厂商发往各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收到货后,要认真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并及时将 验收单 (签字盖章后)邮寄到自治区卫生厅基层管理处.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培训请与供货商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供货商应到各盟市所在地使用培训,请盟市卫生局做好培训的组织配合工作,培训结束后请将设备分发到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要按照卫生厅采购价格办理固定或资产登记事宜(采购信息详见附件3).

三、做好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运行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行,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按要求上报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相关报表. 联系人:李彦庆 联系

电话:0471―6944128 附件:1.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 2.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分布表 3.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采购信息表 4.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工作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内蒙古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牧区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流动医疗卫生服务,弥补现行固定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不足,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和一般诊疗任务落到实处,提高边远地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自治区投资建设了一批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为保证其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职能是,建立与家庭 小药箱 相结合,由卫生院医生分片承包嘎查村,按户签约,上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家庭医生制度.通过落实家庭医生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突出解决偏远地区农牧民的卫生问题,有效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第三条 设立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旗县卫生局,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服务站的具体工作,根据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居住分布、疾病发生特点等情况,制定本旗县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的工作制度、车辆及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人员考核方案,确定并落实每个服务站的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到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管理范畴共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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