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8-07-23

(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

(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

(三)对 情节较轻 、 情节较重 、 情节严重 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第八条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 第九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 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第十二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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