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8-17
洋浦经济开发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试行) 1.

总则 1.0.1为加强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逐步提高我区建设行业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商品混凝土提供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行为. 1.0.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或安全管理机构.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1万至5万平方米或者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

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安全员. 2.1.4 建立项目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体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等. 2.2.2 项目部与施工班组(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及管理目标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定期考核, 2.2.3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3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3.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2.3.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交底应做到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履行签字手续. 2.4 安全检查 2.4.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 2.4.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受检)做到每次都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 三定措施 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有复查情况记录. 2.4.3 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对被查项目签发整改通知书.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2.5 安全教育 2.5.1 施工现场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 2.5.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 三级 安全教育,累计不低于4学时,其中特种作业人员不低于8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三级安全教育一般由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2.5.3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 班前安全活动 2.6.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6.2 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和上岗教育)和班后检查活动. 2.6.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班后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每月进行考评. 2.7 工伤事故管理 2.7.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2.7.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报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8 安全标志 2.8.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2.8.2 安全标志按图挂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 2.8.3 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8.4 各种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2008)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3.文明施工 3.1大门设置 3.1.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应庄重美观,主门口应立门柱,门头设置企业标志,企业标志可以用文字、符号、图形式来描述. 3.1.2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工程相关人员均应佩戴胸卡进出施工现场. 3.1.3施工现场主大门的较明显处设七牌二图包括: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管理机构人员及监督电话名单牌、消防保卫牌和安全生产牌、建筑节能信息牌、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组织网终图,并保持图牌整洁、不受遮挡. 3.2现场围挡 3.2.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围挡,实行围挡作业管理,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中主要道路及码头、车站广场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围挡应采用砌体(建议使用蒸压灰砂砖)、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直、整洁、美观,不得使用彩条布、石棉瓦、油毛毡、竹壁等有碍观瞻的简易和易燃材料,禁止使用实芯粘土砖.市政工程围挡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段封闭设置. 3.3施工场地 3.3.1道路硬化及排水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污水、泥浆待不得溢流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应该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施工现场排水接入市政排水(雨、污)系统有较大困难时,应制定其它处理和排放的方案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3.4 环境保护 3.4.1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处的零散碎料各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3.4.2扬尘防治 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放场分类堆放,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湿化等防尘措施.因施工、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土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团、洒水等降尘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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