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8-18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国家或自治区认可资质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项目单位应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要在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备案登记,在限定的行业、专业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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