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8-27
ZN 402.

234―201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09-04 实施日期:2017-09-11 发布机构:垫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第二十一条.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 垫江县卫生计生委 决定机构 垫江县卫生计生委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4.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5.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一)》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40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二)》(国人口发〔2007〕18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禁止性要求 参见 七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依据: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目录: 1.《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收原件一份,原件需加盖鲜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鲜章);

3.有关医师人员名册(收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鲜章)及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鲜章);

4.拟开展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说明(计划生育服务业务用房设计图、人员资质、设备配备、技术等方面做说明),收原件一份加盖单位鲜章;

5.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联系人:张雪梅、蒋冬梅 联系

电话:023-74526071 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审. 4.现场评审合格后由行政许可服务科提请卫生计生委办公会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或不予许可相关文书.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加注诊疗科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发件窗口领取.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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