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8-09-05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价费〔2018〕198号 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社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南通市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合理制定市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精神,制定下放到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2)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3)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3.

2、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以下价格:一是合理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临床各系统诊疗、部分病理检查、手术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护理项目价格详见附件4.其他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详见附件5.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4、取消、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方案》中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取消,具体项目详见附件6.《试行方案》中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除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之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暂不调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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