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8-09-10
焦作市财政局文件 焦财采购〔2015〕6号 关于简化政府采购工作审批程序 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对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预算单位采购《焦作市市本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后年度按当年目录标准执行)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为5万元(含);

工程项目为10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含);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内容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拆除、修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及养护、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水利工程;

公路工程;

电力工程;

土地整理、矿山整治等. 相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电梯(旧电梯更换除外)、中央空调、消防等. 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四、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采购计划申报 1.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再通过"焦作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申报采购计划,需提供相关资金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程序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并实施采购. 预算单位采购工程及其有关货物、服务项目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2.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照《焦作市市直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焦财采购[2015]5号)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同时通过"焦作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二)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安排通过"焦作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录入采购计划并进行合同备案.采购计划中资金来源渠道应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金证明一致.

(三)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打印"焦作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焦作市市本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内直接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采购结束后,按照上述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预算单位采购通用类项目应严格按照《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焦政办[2012]10号)规定的资产配置数量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实施前应报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七、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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