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09-21
相片规格 当事人应缴交最近2年内所摄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足资辨识人貌,直4.

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相片1张,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规格如下:

一、1年之内拍摄.

二、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拍,使脸部占耪掌婊70~80%. 附件:相片大小尺寸 附注:

(一)为避免影响相片效果及新证美观,建议民众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浅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绑头发或染发.若因疾病而化学治疗者,或因个人体质而头发稀少者,并无限制不得戴假发.

(三)留长发者,其浏海以不得遮盖眉毛及脸部五官为原则;

鬓角亦为头发之一部分,如过长已明显遮盖耳朵,则宜适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盖耳朵;

另并无限制不得蓄胡须.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环、鼻环等,惟不得刻意遮盖眼、鼻、口、脸、两耳等脸部五官或轮廓.

(五)「无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闭」,系指表情自然不夸张,并未限制不得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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