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8-09-27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7〕1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于2007年2月5日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可上网) 主题词:烟草 法律 专卖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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