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10-13 |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月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