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12-11 |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 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
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配套范围 供热配套范围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居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范围从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楼建筑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范围从供水主管网至用户贸易结算表(二次供水用户配套至用户一户一表)的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凡实行二次供水的新建住宅小区,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根据供水专业设计要求据实收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范围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
(四)征收原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
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 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由市城建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4.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