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8-12-15
新财购诉决〔2014〕4号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对新交采2014ZB076 (第二次)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佛山市康丽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4年08月29日正式受理了你公司关于"新乡学院学生饮水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新交采2014ZB076(第二次))的投诉.

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佛山市康丽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富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147-2号

二、投诉事项:

1、你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中标方)所投产品步进式电开水器无相关卫生机构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你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标书要求的"加热方式:步进煮开连续供水";

并不符合本次招标采购的货物清单中所要求的"过滤:三级过滤(PP棉、活性炭、硅磷晶)".

3、你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中标方)中标后,如果按照标书的技术参数要求生产加工产品,那么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

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要求,可以认定济南好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违法生产.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我们收到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发送有关投诉材料.待被投诉人反馈书面材料后,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通知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于2014年9月15日下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反馈书面材料、原评审资料进行重新审查.经过原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查论证,一致认为依据你单位提供的现有证据,被投诉人的投标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予支持你公司投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我单位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上午电话通知、2014年9月24日书面通知你公司在有效的投诉期限内补充有效证据.2014年10月14日再次电话确认你公司在有效的投诉期限内能否补充有效证据,你公司答复在有效的投诉期限不能补充有效证据.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

(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人在投诉中反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财政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 2014年10月15日 新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