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1-28
04-3 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 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计划项目,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广西北部湾港的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审批;

其他港的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市(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大修改(包括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达到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大和较大变更要求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公路运输站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

1、公路客、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2、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定的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

(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

(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六)

6、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

(七)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

(八)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

(九)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补充完善其变更设计. (十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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