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2-09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6)冀0821民初2710号 原告王晓明,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承德县下板城镇承栗路管理站家属楼1单元132号,身份证号:130821198603028004.

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玉祥,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头沟镇上河北村五组156号,身份证号:130821197204215414. 委托代理人吴枭雄,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县德县头沟镇上河北村七组272号,现住承德县下板城老二中学底墒二楼,身份证号130821198207165277. 委托代理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被告闫玉祥于2015年12月16日从原告王晓明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9,000.00元,原告足额支付了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经协商,被告闫玉祥承诺于2016年6月16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张志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日期届满后,二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闫玉祥应偿还原告王晓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执行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分期还款,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8年1月1日还清并结清全部利息;

二、如被告闫玉祥未能按约定足额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晓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借款本息;

三、被告张志华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00元,由被告闫玉祥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赵文泽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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