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3-04 |
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6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火锅食品交易市场项目已投入使用,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20日调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南冻品市场管理分公司市场科负责人周晖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渝经开环准〔2007〕57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3.渝(南岸)环验发〔2012〕08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4.2016年12月19日在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南冻品市场管理分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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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证明,你单位火锅食品交易市场项目已投入使用,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南冻品市场管理分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告〔2017〕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7年1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环保行政处罚意见陈述申辩书》,述称:火锅食品交易市场项目由南岸区政府引进,由于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未报批环保手续.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愿意立即整改.望贵局撤销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火锅食品交易市场项目已投入使用,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辩理由,我局认为: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企业的义务.你单位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不能免于行政处罚.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南冻品市场管理分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南冻品市场管理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