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3-05 |
第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的规定,向参评企业收取信用评价费. 第三条 信用评价费用按照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统一标准,统一收取,财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收支管理. 第四条 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每一参评企业信用评价费用为8000元,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费;
(二)向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支付工作费用(每一参评企业4000元);
(三)专家评审费;
(四)标牌、证书制作费;
(五)有关媒体公示费;
(六)其他杂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