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4-23
莆湄北环罚字z201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双发陶瓷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50305100005412,地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东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元发.

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4项违法行为: SO

2、NOX及烟尘三项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

油渍、含酚废水等污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厂界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规定;

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溢出储存池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南侧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4、2008年新增一条生产线,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 我局于2014年4月15日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30日调查终结,5月6日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莆湄北环限改字〔2014〕1号)和《行政处罚意见听证告知书》(莆湄北环告字〔2014〕1号)(5月6日送达),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以上行为有:1.201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上述4项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参照《莆田市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手册》第二部分第五类第(二十二)项第40点中排放废气中污染物1种以上(含1种)浓度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可处6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莆田市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手册》第二部分第十二类第(五十九)项第109点排入Ⅳ类水域,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油渍、含酚废水等污水直接排放厂界外行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在2014年5月14日前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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