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5-01

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不批准的,中止业务办理或按规定补正申请材料.

七、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2)电话咨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各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3)网络咨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 现场查询: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2、电话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电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

电话:0871-63052303).

3、信函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邮政编码: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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