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5-0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7.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2.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者未经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擅自实施改造,进行以下行为并对外出租的: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2)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或者扩大门、窗、壁橱,变更门、窗、壁橱位置;

(3)在柱、梁、楼板上增开或者扩大洞口;

(4)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5)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3. 房屋管理企业、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出租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 将小区地下储藏室、厨房和卫生间等不适宜居住场所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5.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者未经房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擅自搭建违法建筑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7. 被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不停产停业停租进行整改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8. 因不落实主体责任而被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9. 出租房卧室内使用明火或者擅自安装门窗障碍物的业主、出租人及承租人. 10. 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 11.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四、失信联合惩戒 市信用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失信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惩戒,根据失信主体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 失信认定部门对失信主体进行诚信约谈和信用提醒.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2. 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二)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 相关监管部门将失信主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3. 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招标投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 4. 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较重失信行为社会法人以函告形式实行停水、停电、停气限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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