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5-12 |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16吨/年、氨氮0.002吨/年、二氧化硫0.014吨/年、氮氧化物0.065吨/年、VOCs0.256吨/年. 以上意见请你厂在项目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工程必须请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厂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5日 抄送:永康市经信局,永康市芝英镇人民政府.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