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6-27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查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当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

(二) 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三) 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的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的办法.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

各县(区)墙改办征收的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的缴库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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