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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
(3)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采购方使用该货物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工具清单;
(4)逐条对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和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谈判文件所要求的技术规格、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详细地填写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
4、 供应商须知 第十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八、竞争性谈判的报价方式:
1、采用两次报价方式.供应商在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谈判后根据采购方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但以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
2、两次报价均应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两次报价均应报出在采购方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而予以拒绝.
4、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九、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与采购方就谈判和报价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2、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谈判响应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十、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且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 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 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2013年6月19日15时前(北京时间)将谈判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各供应商缴纳完谈判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431-86793997).谈判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收款人全称: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支行 账号:4200
2214 0920
0125 594 注:供应商办理退返谈判保证金事宜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谈判保证金递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办理.谈判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谈判有效期后30天.
1、谈判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人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2、谈判保证金是谈判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落标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4、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 供应商须知 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3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5、谈判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