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1 |
60 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磋商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未以书面形式答复或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磋商供应商将被拒绝. 14.磋商保证金 14.1磋商保证金到帐截止日期:2016年 9月28日 磋商保证金数额:第一标包、第三标包人民币壹仟圆整 第二标包人民币柒仟圆整 第四标包人民币叁仟圆整 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电汇或转帐 14.2参加磋商单位必须自行将磋商保证金按规定方式和时间缴至指定帐户并到帐,拒绝以其它方式缴纳,禁止第三方代缴保证金.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到帐截止后统一查询磋商保证金到帐情况.评审时,磋商小组将根据银行出具的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证明作为审核该磋商单位是否具有磋商资格的依据. *14.4未按第14.
1、14.2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拒绝. 14.5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以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已交纳磋商保证金但未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14.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合同须由采购代理机构鉴证)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适当位置填写磋商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5.2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正本与副本有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