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1 |
(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及应急预案备案.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我局委托荔浦市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建设期、营运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林业、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荔浦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荔浦市环境监察大队 荔浦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