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1 |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1民初25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煜兴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480.2元及利息(以223480.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煜兴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0.4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诉讼费8150.42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华煜兴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华煜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494.42元,由被告东莞市恩特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56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