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2

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有关部门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2年内参加我省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2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本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一级诚信评价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项目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2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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