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2 |
3平方米用于扩建厂房,四至范围:东至三江口镇芳山村集体土地;
西至本公司厂房;
南至水沟;
北至铺尾居委会集体土地.土地性质;
工矿用地.现状:已建成投产.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3435.3平方米;
2、并处罚款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68706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把缴纳款额计68706元人民币汇入开户行(兴业银行涵江支行,收款单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帐号145020152200013479).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