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2
被处罚单位:莆田市胜丰鞋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光武 住所地:涵江区涵东工业小区 经查实: 2001年8月份,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三江口镇芳山村、涵东办事处塘北、后度、铺尾、苍然居委会等集体土地共计3435.

3平方米用于扩建厂房,四至范围:东至三江口镇芳山村集体土地;

西至本公司厂房;

南至水沟;

北至铺尾居委会集体土地.土地性质;

工矿用地.现状:已建成投产.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3435.3平方米;

2、并处罚款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68706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把缴纳款额计68706元人民币汇入开户行(兴业银行涵江支行,收款单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帐号145020152200013479).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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