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2

(二)民办幼儿园 1.报名入读实行分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应标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相关记录;

有效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同期达到或超过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打印证明截止申请入学当年7月31日) 2.各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规模的,将予以通报、处理,并责令立即整改. 3.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按与区教育局签订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上浮20%.幼儿园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六、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区教育局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对现有园所资源、适龄儿童入园人数进行全面摸底,合理调整和划定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的招生片区范围,制定招生细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那些为择校而造成 寄户 挂户 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正确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并做好引导协调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跨片报名生.

(三)各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公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要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支持各幼儿园完成招生工作.各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帮助集体办园改善办园条件,有效提高午托比例,提高保教水平.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要求,各园可在确保片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园的前提下给予接纳.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确认实行限价收费幼儿园名单.于6月30日前组织完成民办幼儿园的定级评估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名单.

(六)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教育局备案.未批办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不审查先收费.

(七)优化招生服务工作,简化招生报名手续.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简化招生报名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招生联系电话,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并引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择已批办的幼儿园入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区的幼儿园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部门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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