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2
QDCR-2016-043001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质监发〔2016〕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和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局,市局稽查局,市特检院,中石化(青岛)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使用登记和检验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使用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使用登记程序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3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各区、市局(简称 登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决定). 1.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所在地是指: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移动式压力容器为产权单位所在地,车用气瓶为车辆注册地,其他特种设备为设备使用所在地. 2.受理.登记机关应根据提交资料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登记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审查. 4.发证(决定).登记机关对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使用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使用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要求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颁发《使用登记证》〔限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编制注册代码并填写《注册登记表》(由山东金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导出,下同),《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表》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使用登记需要提交资料 1.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中,按照省质监局的统一安排,上述安全技术规范所要求的《使用登记表》,使用《注册登记表》;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既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可以使用 三证合一 后的社会信用代码证;

检验报告中 设备代码 一项,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数据表等资料上的内容填写,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应填入 未编制 . 2.对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参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等规范要求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