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