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9-09
估价结果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的建筑物 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评估 委托方:沧县人民法院 估价方: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 价人员:李庆新(注册号:1319960026) 崔俊梅(注册号:1320140001) 估价作业日期: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6日 估价报告编号:冀中评报字[2016]第2164号目录

一、致委托方函―1

二、估价师声明―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3

四、估价结果报告―5

五、附件―10 致委托方函沧县人民法院: 接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贵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估价对象为沧县人民法院委评的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34904.32平方米, 其中证载建筑面积为30275.1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738.93平方米. 估价目的: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价值时点:2016年10月8日. 我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市场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6年10月8日的价格如下: 估价对象结果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估价结果(元)

1 证载建筑面积 O 30275.1

18885091 2 无证建筑面积 O 4629.22

2803153 小计 34904.32

21688244 3 土地使用权面积 O 69738.93

14723283 合计

36411527 估价对象现已被查封,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无抵押、租赁、担保等他项权利存在,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完全产权市场价格. 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

1、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本公司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看的责任.

6、本估价报告由我公司独立完成,没有其他人士或机构对本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估价报告中载明的目的,用于其他目的时本报告无效.本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时,估价结果应与估价报告同时完整使用.

8、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本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公开披露,不得将本估价结果及报告用于与估价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我公司不承担由于委托方对本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9、如发现本报告内的文字、数字打印或其他原因出现误差时,请通知本机构进行更正,本报告复印无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报告委托方为沧县人民法院,估价对象位于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其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34904.32平方米, 证载总建筑面积为30275.1平方米,包括警卫室、办公楼、展厅、锅炉、宿舍、车间,均采用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所载面积数,房屋所有权人为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738.93平方米,采用委托方提供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及宗地图》所载面积数,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二、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可知,估价对象中北侧车间有一部分未在证载范围内,无证部分建筑面积为2071.06平方米(即实测面积数-证载面积数);

另南侧车间、泵房、厕所、配电室、平房

1、平房

2、仓库均无产权证;

无证部分总建筑面积为4629.22平方米,为估价人员现场测量所得,并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无证部分建筑物经司法机关同意,一并纳入评估范围,并以现场测得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

三、本报告所称评估价格,系指我们对所估价结果在现有用途不变并在价值时点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所列明的目的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

四、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本报告是在委托方确定提供基础文件、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委托方对所提供文件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且提供了与本次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在评估所委托估价对象市场价格时,我们未考虑估价对象所欠付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估价对象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估价对象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七、自价值时点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使用状况如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八、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持续有效地继续使用为假设前提.

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估价业务的目的是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范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具有对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故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意.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单位名称:沧县人民法院

电话:0317-3166785

二、估价方机构名称: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新 资质等级:贰级 资质证书编号:冀建房估(沧)18号 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三、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位置描述 本次估价对象位于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交通便捷度较好.

(二)估价对象权属及现状

1、权属描述 根据《沧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书》可知,产权证号为【孟房权证城区字第10527号】,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证载总建筑面积为30275.1平方米;

根据《沧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书》可知,土地证号为【孟国有(2014)第26号】,根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及宗地图》记载,使用权面积为69738.93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4年1月6日. 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可知,估价对象中北侧车间有一部分未在证载范围内,北侧车间现场实测总建筑面积为29690平方米,证载建筑面积为27618.94平方米,故无证部分建筑面积为2071.06平方米(即实测面积数-证载面积数);

另南侧车间、泵房、厕所、配电室、平房

1、平房

2、仓库均无产权证;

无证部分总建筑面积为4629.22平方米,为估价人员现场测量所得,并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无证部分建筑物经司法机关同意,一并纳入评估范围,其权属情况及建筑面积委托方均予以认可.

2、权利状况 根据《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可知估价对象现已查封,本次评估设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无抵押、租赁、担保等他项权利存在,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完全产权房地产市场价格.

2、估价对象基本状况 估价对象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包括:车间、办公楼、宿舍、门卫、车库、厂房等,现将典型房屋介绍如下: 典型房屋状况如下: 办公楼:产权证号为孟房权证城区字第10527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971.09平方米,室内瓷砖地面,内墙白灰,瓷砖踢脚线,成套门,铝合金门窗,楼梯为大理石踏步,不锈钢栏杆,外墙涂料,局部玻璃幕墙,水、电、暖齐全,现状较好. 展厅:产权证号为孟房权证城区字第10527号,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332.05平方米,檐高约6.05米,室内铺橡胶地板,内墙白灰,外墙涂料,彩钢板屋顶,现状较好. 北侧车间:总建筑面积为29690平方米,证载建筑面积为27618.94平方米,剩余部分无产权证,剩余部分建筑面积为2071.06平方米,钢结构,檐高约12米,室内水泥地面,墙体做法:1.2米高砖墙内外抹水泥,上接彩钢板墙体;

钢屋架,钢柱支撑,彩钢板屋顶,铁门,通电,状况较好. 土地使用权状况:该宗地位于孟村县希望新区工业区希望大道西侧,证号为孟国有(2014)第26号,使用权面积为69738.93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4年1月6日,四至为:南临土路,西临空地,东临希望大道,交通通达度较好.

四、估价目的 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价值时点 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以现场查勘日期为价值时点.

六、价值定义

1、本次评估价值定义为评估时点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理性而谨慎的交易双方,处于利己动机,有较充裕的时间,在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下自愿进行交易最可能的价格;

2、本次评估包含建筑物和附属设备(二次装修、水、电、暖、通讯等);

3、币种为人民币;

本次估价为符合以上条件下估价对象价值的估价,否则结果无效.

七、估价依据

1、《房地产估价规范》;

2、《房地产估价指导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8、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及参数手册》;

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和《河北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11、委托方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12、估价人员掌握的有关资料.

八、估价原则 本评估报告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科学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属、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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