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3
附件1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案) 第十八章 交割违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在计算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违约部分应当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违规惩罚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交易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一百四十三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违规惩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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