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3
关于印发《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临床诊疗类)》的通知 烟价【2009】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2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表列价格项目是对现行医技诊疗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确定的,项目编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必须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否则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可另收费的特殊一次性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材料目录规定的范围收费.凡未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厅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材料费计算公式为: 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材料费=进价(1+10%)价值200元以上的:材料费=200元*(1+10%)+(进价-200元)(1+4%)=220元+(进价-200元)*(1+4%)

四、医疗机构分级及价格执行有关问题按烟价〔200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6月3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烟价〔2000〕165号和烟价〔2000〕16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临床诊疗类) 2. 烟台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临床诊疗类) 3. 烟台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类待定价格项目目录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卫生局 二九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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