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3 |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表列价格项目是对现行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确定的,项目编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必须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否则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医疗机构分级及价格执行有关问题按烟价〔2008〕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烟价〔2000〕165号和烟价〔2000〕16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卫生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