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3 |
1、"本期拟供用地"中"功能分区"栏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填写.
2、用地面积按功能分区的不同分栏填写.适用相同建设用地指标值的同类功能分区,可以合并填写."面积(公顷)"栏填写用地面积之和. "数量"栏填写功能分区的个数;
公路路基等线状工程填写各有关工程段长度之和.
3、改(扩)建、增建项目等需在原有建设用地基础上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除在"本期拟供用地"中"新增用地"栏填写本次申请的用地外,还应在"原有用地"栏填写原有各功 能分区的用地面积.
4、"指标控制面积"指按建设用地指标值计算的用地面积;
"指标对应条件"栏填写选用该建设用地指标所依据的条件.
5、当实际用地面积大于指标控制面积时,应在"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栏中具体说明理由和依据.
6、"提供方式"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方式."评估价格"按土地评估报告评定的价格填写.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拟议单价"应按草签的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合同中初步达成的出让价格(或租金额)或出资额填写;
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可不填写有关地价的内容.
7、表中"设定用途"是指土地估价时所设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