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3
华牧函〔2018〕

26 号 关于印发五华县非洲猪瘟突发疫情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农办〔2018〕627号)、梅州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梅市畜函【2018】21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五华县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五华县畜牧兽医局 2018年10月30日 五华县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其发病率高, 死亡率可高达100%.据统计,我国前4起疫情发病率50%,发病死亡率约90%.该病属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要求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非洲猪瘟是世界养猪业的头号杀手,具有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的特点,??稍有不慎就可能扩散蔓延.该病没有疫苗可用于防控,主要通过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综合措施加以控制.根据《非洲猪瘟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省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梅州市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精神编写本预案,为依法、科学、有力、有效处置非洲猪瘟疫情提供参考. 排查异常判定 按国办发明电〔2018〕10号要求,加强对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巡查频次,具体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

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

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

屠宰场时发现脾肿大和淋巴结出血等异常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临床疑似判定 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临床诊断指标:生猪出现突然死亡;

临床发烧、扎堆、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绀;

各日龄均有发病;

剖检脾高度肿大、淋巴结出血;

抗生素治疗无效;

有泔水饲喂史或与已发病场有流行病学关联. 符合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否则排除.

三、临床可疑疫情的处置

(一)镇级、县级 1.样品采集与送检 (1)死亡猪只:对无害化处理场和出现生猪异常死亡的屠宰场,逐批采样,每批次至少采集2头死亡猪的组织样品,优先采成年猪.出现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和生猪交易市场,每栏(舍)至少采集2头死亡猪的组织样品.优先采集脾脏、淋巴结,也可同时采集扁桃体、肾脏、骨髓等,每个脏器不少于5克.采样时注意要同时采集备份样品.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 (2)发病猪:每栏(舍、批)至少采集5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抗凝剂用乙二胺四乙酸(EDTA),或采集全血样,不足5头的全采,每份血样5mL. (3)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随机采集20头猪的抗凝血样品(接凝剂同上)或全血样品,不足20头的全采,每份血样5mL. (4)钝缘软蜱 将收集到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实验室后-70℃冷冻保存,仅形态观察可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5)立即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 2.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兽医主管部门和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逐级上报至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隔离、限制移动 对发病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严密开展临床监视,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垫料、粪便及有关物品的移动. 4.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后再按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5.必要时,采取扑杀等措施果断处置. 根据《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销毁尸体后,对疫点的所有场所、车辆、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对疫点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彻底消毒,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疫源控制扑灭在疫点内,防止扩散蔓延. (1)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在疫点设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按规定进行消毒.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每天消毒3~5次,直至疫情被排除,或确诊后再按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6)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和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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