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3
青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7〕38号 为提供青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高柳镇西朱鹿村西北侧地段.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柳镇西朱鹿村村委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青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5.8万元.本次征收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青州市高柳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拟于2017年8月2日到2017年8月7日由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收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青州市高柳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青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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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3082618. (公章)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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