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4 |
2016年3月25日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果树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其他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自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新批准实施的征地项目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2.果树补偿标准 3.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水稻2800 糖料蔗
3000 桑树 4500~6500 按长势情况在标准范围内补偿 马蹄、茨菇
5000 莲藕(藕塘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