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4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 福建省大棚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农机〔2012〕115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农业)局(站)、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发展设施农业,既是调整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又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力措施,更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政策带动、资金推动、需求拉动下,我省大棚设施设备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也存在建设不够规范、质量参差不齐等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我省大棚设施设备建设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十二五"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加快转变设施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发展机制,通过强化建设规范、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措施、提高大棚设施设备建设质量,提升大棚设施设备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目标 坚持建设质量与监督管理并重、市场引导与政府扶持结合,进一步规范大棚设施设备建设,严格执行支持目录准入条件,强化培训和监管,完善大棚设施设备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提高大棚设施设备发展水平的长效机制.2012年全省计划1.5万亩大棚设施设备列入省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示范带动建设大棚设施设备面积10万亩.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科学分类,规范管理 一是对已列入《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大棚设备进行科学分档.根据大棚设备产品的质量、用材等将大棚设备产品分为

一、

二、三级三个档次,以增强大棚设施设备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客观性和公平性.福建省大棚设备产品分档方案另行公布.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支持目录准入条件.依企业申请,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根据省农业厅发布的《福建省农业机械选型鉴定大纲(大棚设备)》,对新申请列入福建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大棚设备和已列入《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大棚设备进行选型鉴定,出具选型鉴定报告,作为相应产品申请福建省支持推广的依据.已列入《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大棚设备的选型鉴定报告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三是加强大棚设施设备建造安装企业的管理.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选型鉴定大纲(大棚设备)》确定的标准,省农业厅组织对列入《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大棚设施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大棚设施设备建设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抽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规定做好售后服务等行为,给予警告,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列入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四是进行大棚设施设备主要品种的招标.由省农业厅组织对需求量大的大棚设施设备的主要品种进行招标,以确保大棚设施设备建设质量,降低产品价格,防止产品价格虚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是进一步完善大棚设施设备资金指标分配方案.设区市农机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上由设区市农机主管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建设规模推荐上报辖区内当年大棚设施设备建设的品种、等级和规模,填报《2012年福建省大棚设施设备建设申请表》(见附件),由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农业厅.二是做好建设指标下达.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根据设区市上报的规模,经征求设区市意见后,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大棚设施设备建设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三是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大棚设施设备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建设规模,主动公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生产安装企业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主从省农业厅公布的中标大棚设施设备建造企业中选择确定.四是严格执行大棚设备产品等级管理.设区市农机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督作用,按照省里制定的大棚设备分档标准和要求,负责组织验收,根据大棚设备的分档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产品等次.大棚设施设备质量达不到最低补贴标准的,要根据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还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补贴.福建省大棚设施设备建设验收方案另行公布.五是进一步规范大棚设施设备建设.大棚设施设备建造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建造安装技术要求建造、安装大棚设施设备,因建设质量问题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原申请等级而造成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损失的,由企业负责将造成的损失足额退还给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六是统一规范建设规模.大棚设施设备项目点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山区县适当放宽到不低于3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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