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4 |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3・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0?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1?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2?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
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被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4・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澈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4・2・1? 以道路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在100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宜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 4・2・2? 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4・2・2・1? 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
4・2・2・2? 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4・2・2・3? 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