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4

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4.2.2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4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

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0%时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清. 6.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中应准确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职务: 职称: 7.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_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职务:职称: 注册证书号: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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